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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補助全民健康保險尚未給付之癌症藥品及新興醫療費用,以減輕癌症病人與家庭之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參考英國設置癌症藥品基金之相關經驗,建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給予癌症病友實質幫助,提升新藥之可近性,減輕癌症病友家庭之經濟負擔,並明訂基金來源。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