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16人 113/02/2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另對經濟弱勢之癌症病人給予適當之醫療費用補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一、現行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各項疾病的多元治療,然癌症治療之新藥研究發展迅速,相關價格水準也不斷向上攀升,而健保收入成長與將新的治療方式納入給付的速度,趕不上癌症治療創新的速度。

二、癌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位近四十年,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許多癌症病友未能有經濟能力獲得新藥以提高存活率及提高生活品質。

三、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另對經濟弱勢之癌症病人給予適當之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減輕癌症病人負擔,加速引進癌症新藥、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新藥及相關治療費用,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各項疾病的多元治療,然癌症治療之新藥研究發展迅速,相關價格水準也不斷向上攀升,而健保收入成長與將新的治療方式納入給付的速度,趕不上癌症治療創新的速度。

二、癌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位近四十一年,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許多癌症病友未能有經濟能力獲得新藥以提高存活率及提高生活品質。因此,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並明定基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