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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另對經濟弱勢之癌症病人給予適當之醫療費用補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一、現行我國雖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各項疾病的多元治療,然癌症治療之新藥研究發展迅速,相關價格水準也不斷向上攀升,而健保收入成長與將新的治療方式納入給付的速度,趕不上癌症治療創新的速度。
二、癌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位近四十年,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許多癌症病友未能有經濟能力獲得新藥以提高存活率及提高生活品質。
二、癌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位近四十年,受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規範、給付項目,許多癌症病友未能有經濟能力獲得新藥以提高存活率及提高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