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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15/01/26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行政院
114/12/19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綜合規劃。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照委員林月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林月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除增訂第八款為「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及原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林月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
政策之規劃
、執行
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及原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林月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
政策之規劃
、執行
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利用與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與醫療科技評估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數位應用與安全管理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與醫療科技評估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數位應用與安全管理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為台灣社會安全之重要支柱,有效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為因應高齡化及科技變遷,本修正案旨在提升健保制度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之政策及法規業務整併至中央健康保險署,使其具備政策與執行之統合職權。除增訂第一款政策法規職掌外,並針對第五款藥品特材業務導入醫療科技評估、第七款資訊業務強化數位應用與安全管理,落實事權統一及行政革新,以強化政策一致性,達成健保永續經營之目標。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業務、醫療費用支付業務及醫務管理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特材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六、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與醫療品質提升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七、全民健康保險資訊業務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為提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制度整體效能,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掌理之健保政策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研擬等業務,整併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為強化政策及執行之一致性,爰將現行第六款整併至第一款並酌修文字;第一款至第五款遞移為第二款至第六款,內容未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