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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2/05/26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5/1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陳靜敏等17人 112/03/2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通過)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通過。二、立法說明修正如下:「一、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多以刑罰處罰。護理人員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為保障國民健康與我國醫療體制品質,並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
二、參酌相關醫事人員法規定,並無對於僱用不具醫事人員資格者處以刑罰之情形,故將其獨立於第二項,並維持原行政罰鍰額度。」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多以刑罰處罰。護理人員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為保障國民健康與我國醫療體制品質。並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

二、惟參酌相關醫事人員相關規定。並無對於僱用不具資格醫療人員相關刑罰。故將其獨立於第二項,並維持原行政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