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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護士及護佐。
立法說明
為執行全責護理,工作廣泛又繁重,應有護理輔助人力,增設領有證書的護理佐員,簡稱護佐,在護理師及士監督下,執行基本護理技術。
第二條之一
護佐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護佐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應為大專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未領有執照者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對護理工作有興趣者,經予適當訓練後亦可擔任。
三、一般護佐工作,分為簡易護理及特殊作業兩類。前者包括:更換床單、協助病人身體清潔、翻身、分發膳食、點心、協助進食、灌食、測量體溫、給予熱冷水袋、供應飲水、遞送尿壼、便盆、遞送各類檢體、報表、單張等;協助接送檢查病患、單位器材之清洗、消毒與保養;領用各類敷料、文具、醫療消耗用物及藥物。至於特殊作業,則包括在供應中心裝配標準盤、標準包;注射器、針頭的清洗及包裝;各類敷料的製作、分包,手套清洗處理;消毒各類巳包紮妥當的器材,操作消毒鍋,收放更換各護理單位消毒物品。此外,在手術室中,亦經常協助必需的護理工作 。
二、護佐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應為大專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未領有執照者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對護理工作有興趣者,經予適當訓練後亦可擔任。
三、一般護佐工作,分為簡易護理及特殊作業兩類。前者包括:更換床單、協助病人身體清潔、翻身、分發膳食、點心、協助進食、灌食、測量體溫、給予熱冷水袋、供應飲水、遞送尿壼、便盆、遞送各類檢體、報表、單張等;協助接送檢查病患、單位器材之清洗、消毒與保養;領用各類敷料、文具、醫療消耗用物及藥物。至於特殊作業,則包括在供應中心裝配標準盤、標準包;注射器、針頭的清洗及包裝;各類敷料的製作、分包,手套清洗處理;消毒各類巳包紮妥當的器材,操作消毒鍋,收放更換各護理單位消毒物品。此外,在手術室中,亦經常協助必需的護理工作 。
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非領有護理師、護士或護佐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護士或護佐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立法說明
明訂護佐須領有相關證書始可執業。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 療輔助行為。
五、全責護理事宜。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全責護理事宜應在護理師之指示下行之。護佐所定於護理師監督下執行全責護理事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 療輔助行為。
五、全責護理事宜。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全責護理事宜應在護理師之指示下行之。護佐所定於護理師監督下執行全責護理事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自106年起依全責照護之理念與精神,鼓勵醫院主動推動「住院病人友善共同照護模式」(即照顧服務員共聘模式)。該計畫推動經驗分析及發掘國內較可行之3種(具自主運作及永續性)共照模式(如委外、推介及自聘模式);另藉由參與的34家醫院之友善照護收費統計顯示,民眾聘僱1對多照顧服務員,較之前聘僱1對1看護,每日費用支出平均可減少46.1%,大大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鑒於該計畫成效卓越,推行全責照護實有其可行性及必要性。
三、惟護佐僅為護理事宜之輔助性質,需在護理師之監督及指示下方可執行相關業務。
二、鑒於該計畫成效卓越,推行全責照護實有其可行性及必要性。
三、惟護佐僅為護理事宜之輔助性質,需在護理師之監督及指示下方可執行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