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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
構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
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
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處罰。
構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
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
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醫療機構違反第二
十四條之一規定之處
罰。
二、明定醫療機構違反第二
十四條之一規定之處
罰。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 提 出 報
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
其人員配置、設備、醫
療收費、醫療作業、衛
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
檢查及資料蒐集。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 提 出 報
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
其人員配置、設備、醫
療收費、醫療作業、衛
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
檢查及資料蒐集。
醫療機構應依
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
之通知,提出報告,並
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
配置、設備、醫療收費、
醫療作業、衛生安全、
診療紀錄、醫師勞動權
益 等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
之通知,提出報告,並
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
配置、設備、醫療收費、
醫療作業、衛生安全、
診療紀錄、醫師勞動權
益 等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立法說明
為加強醫師權益保障,業
於 本 法 增 列 第 四 章 之 一
「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
章,課予醫療機構相關義
務。爰本條醫療機構應接
受主管機關之檢查與資料
蒐集事項,增列醫師勞動
權益等事項,以資周延;
並酌作文字修正。
於 本 法 增 列 第 四 章 之 一
「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
章,課予醫療機構相關義
務。爰本條醫療機構應接
受主管機關之檢查與資料
蒐集事項,增列醫師勞動
權益等事項,以資周延;
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六十五
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
條、第七十三條、第
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或第八十條第二
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
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六十五
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
條、第七十三條、第
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或第八十條第二
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
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六十五
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
條、第七十三條、第
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第、八十條第二項
或第八十三條之三
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
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六十五
條、第六十六條、第
六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
條、第七十三條、第
七十四條、第七十六
條第、八十條第二項
或第八十三條之三
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
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配
合新增條文,增訂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三之罰
則。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合新增條文,增訂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三之罰
則。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未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者。
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者。
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者。
十三條規定所定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六十九條規定所
定之辦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自
公布日施行。
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
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
○月○日修正之條文,自
修正公布之日起一年施
行。
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
○月○日修正之條文,自
修正公布之日起一年施
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公布之條文,
為使各醫療機構有充
分準備施行之期間,爰
增訂第二項。
二、本次修正公布之條文,
為使各醫療機構有充
分準備施行之期間,爰
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