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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警察人員未到場之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醫療機構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109年至112年間分別為252件、284件、260件及331件。此外,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顯示,近八成急診醫護人員曾遭受暴力威脅,近四成更曾遭受實質攻擊,顯示醫療暴力問題嚴峻,亟待有效應對。
二、實務經驗亦顯示,警察抵達現場平均需時四至五分鐘,但此期間往往為衝突最激烈之時,即便醫療機構設有保全,亦難即時控制局勢,確保醫護人員安全。爰此,為強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之安全,並確保社會大眾得於適法範圍內協助維護秩序,本次修法增訂「於警察人員抵達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除保障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亦賦予見義勇為之民眾法律支持,以共同營造安定且可長可久之醫療環境。
二、實務經驗亦顯示,警察抵達現場平均需時四至五分鐘,但此期間往往為衝突最激烈之時,即便醫療機構設有保全,亦難即時控制局勢,確保醫護人員安全。爰此,為強化醫事人員執業環境之安全,並確保社會大眾得於適法範圍內協助維護秩序,本次修法增訂「於警察人員抵達前,任何人得協助醫事人員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除保障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亦賦予見義勇為之民眾法律支持,以共同營造安定且可長可久之醫療環境。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非第十條所稱之醫事人員者,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其執行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為防杜醫療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並有效強化其嚇阻效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高相應之刑責與罰金額度,俾以加重法律制裁之力度,提升國家對醫療環境安全之重視。
二、增訂本條第五項,將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然不屬本法第十條所定義之醫事人員者,納入保障範圍,以確保其執業環境之安全,防範職場暴力,俾使醫療體系全體從業人員皆得於安定無虞之環境下恪盡職守。
二、增訂本條第五項,將任職於醫療機構或教學醫院、然不屬本法第十條所定義之醫事人員者,納入保障範圍,以確保其執業環境之安全,防範職場暴力,俾使醫療體系全體從業人員皆得於安定無虞之環境下恪盡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