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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查,近五年來,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通報案例累積達1548件,平均每年309件,幾乎每天皆有一件醫療暴力案發生,因此修正第二項:(一)將「就醫者」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以資明確。(二)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
二、修正第四項:
(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
(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修正第四項:
(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
(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提高行政罰。
二、修正第二項: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
三、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修正第二項: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
三、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