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9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
立法說明
為保障醫師之言論自由,落實病患自主權,促進國民健康,爰允許醫師為醫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