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設備與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設備與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將保障「就醫安全」修正為保障「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及設備與就醫者安全」,並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醫事人員」修正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將「醫事人員」修正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提高行政罰鍰為「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新增:「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之犯罪事由,並提高相關犯罪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提高犯第三項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新增:「加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命、身體」之犯罪事由,並提高相關犯罪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提高犯第三項之刑責與罰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