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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對醫事人員人力不足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共同研擬相關獎勵或補助措施。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對醫事人員人力不足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共同研擬相關獎勵或補助措施。
立法說明
一、有關人力規劃,明確訂為醫事人員之人力,第一項增列「醫事人員」。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共同因地制宜,通盤規劃研擬相關獎勵或補助措施,切合實際需求,從教育、財務、個人支援等面向留用人才,積極落實健康平權目標。
二、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共同因地制宜,通盤規劃研擬相關獎勵或補助措施,切合實際需求,從教育、財務、個人支援等面向留用人才,積極落實健康平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