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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許智傑等21人 104/11/2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主管機關亦應建立通報系統並建檔記錄,並定期公告之處置情形。
立法說明
鑑於針對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於2014年修正醫療法,本意欲進一步保障全國民眾就醫與醫護人員執業之安全,然在該次修法後尚未就通報機制與處置狀況進行要求,為能確保本法修正之成效,故建議修正加入後續通報機制系統建立與公告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