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遇有緊急重大災變或傳染病發生時,外國醫事人員經事先報准,可執行所申請項目之業務,不受本條第二項之約束。
前項適用時機與外國醫事人員所需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遇有緊急重大災變或傳染病發生時,外國醫事人員經事先報准,可執行所申請項目之業務,不受本條第二項之約束。
前項適用時機與外國醫事人員所需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使外國醫事人員在本國發生重大災變或傳染病時,可協助本國機療機構救治病患,故增設此彈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