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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三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百分之十以上獎勵醫事人員,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健保藥價給付制度下,不同醫療院所依據其規模有不同之議價能力,使得大型醫療院之獲利持續成長,去年醫療業的平均獲利率甚至高達6.61%。然而醫院財團法人本屬非營利機構,因此應將其獲利回饋社會大眾,故修法將收入結餘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二、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
二、醫療院所之獲利有賴醫事人員勞力付出,然而近年醫事人力嚴重過勞,醫師每週平均工時超過85小時, 造成醫生五大皆空。護理人力每月平均工時超過230小時,同樣也呈現高離職率。根據護理師公會的調查,71.7%的醫院護理人力不足、領照後的護理人員執業率59.2%,新進護理人員離職率更高達29%,為了避免醫事人力流失形成斷層。醫療院所應將部分收入結餘分配給醫事人力以資鼓勵。故修法將收入結餘百分之十獎勵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