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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5人
醫療法
提案人:
蔡正元
連署人: 徐欣瑩
張慶忠
鄭天財 Sra Kacaw
費鴻泰
李鴻鈞
江啟臣
林郁方
陳淑慧
曾巨威
林明溱
陳學聖
孫大千
楊應雄
李貴敏
邱文彥
陳碧涵
王進士
潘維剛
陳鎮湘
廖正井
江惠貞
簡東明
詹凱臣
黃志雄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5人,有鑑於近年醫療訴訟頻繁,動輒以刑法過失傷害罪訴究醫事人員,造成年輕的醫生不願擔任部分高醫療糾紛醫科醫生的情況,已嚴重危害我國醫療體系,爰此增訂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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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等25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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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損害賠償責任應與醫療費用保持適當比例。
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非故意致生損害於病人,犯刑法之罪者,不罰。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現增訂第三項,除故意造成病人損害,若僅業務過失造成損害,免除刑法傷害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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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等25人|101/09/1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