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少萍等30人 101/05/25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患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須負刑事上責任。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台北市衛生局去年接獲598件醫療糾紛案件,平均每兩天就有超過三件的陳情案。其中,「醫療爭議」案件為大宗,共有六成二,二成五則是「對醫護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最常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別則是內、外、婦、兒科,正好是台灣醫師人力最缺乏的四大科別,顯見我國高危險醫療行為從業人員不僅面臨醫師荒,還得面臨不時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

二、近來收治邱小妹的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被家屬具狀求償一事,最近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而其中如此不符合比率原則的賠償方式,不僅造成醫病關係的嚴重衝突,更將對未來醫療發展造成影響。如美國部分州立醫療法規即訂定醫療賠償上限,以確保醫生實行醫療方式時,較無後顧之憂。受理這些醫療糾紛案件之執法人員,未必具有醫療專業背景,容易出現專業判斷上的偏差,往往作成對醫師較為不利的判決,進而影響醫生投入高危險科別的意願。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至病人死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緩解目前醫師人力不足之問題,提升優秀醫師投入高風險之醫療科別,將醫療行為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列入法規,保障醫事從業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