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棟等21人 101/04/27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新增。

二、醫療有不可避免之風險,而醫事人員(醫師)又依法不得拒絕病患,為兼顧醫療人員執業合理規範及病患權益,以謀醫病間合理法律關係,特明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三、明定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四、醫事人員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應受普通刑法規範;但因醫療有必然之風險,故若重大過失與故意處理同樣處以相同刑罰,亦有未妥。故明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爰此,特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