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天麟等19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二條之一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因重大過失致病人死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處以刑責,不但對糾紛之解決無幫助,甚且對醫界與民眾亦產生巨大影響,致使高風險的專科根本無人願意涉足,內、外、兒、婦科人力空窗,醫療生態嚴重扭曲。

二、刑法主要乃處罰故意犯之原則,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不宜用刑法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