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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
立法說明
一、醫療乃高度專業及危險性行為,直接涉及病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因此醫師於醫療過程中必須善盡其醫療之注意義務。然醫療風險無法事先預測,醫界亦不樂見醫療事故之發生。
二、以醫療之特性而言,醫療產生故意傷害較不可能,除了重大過失外,刑事處罰之減免是合理的,並得以解除醫病關係之緊張,且是世界各國之趨勢,以美國而言,醫療疏失科以刑責,必須已經達到重大過失或屬於偏離一般醫療常規所應有之注意程度;反之,我國則相對採取嚴厲之刑罰處罰方式,以業務過失或業務過失致死論處。必須透過整體訴訟制度的改革,以民事責任取代刑事報復手段之處罰,讓民眾信賴民事求償之公正性,捨棄過去「以刑逼民」的做法才能避免斲傷醫療專業人才之服務熱忱及人力之流失與造成服務科別之失衡,影響全國整體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
三、「病人」為統一名詞,係指至醫療機構就診之人的通稱。
二、以醫療之特性而言,醫療產生故意傷害較不可能,除了重大過失外,刑事處罰之減免是合理的,並得以解除醫病關係之緊張,且是世界各國之趨勢,以美國而言,醫療疏失科以刑責,必須已經達到重大過失或屬於偏離一般醫療常規所應有之注意程度;反之,我國則相對採取嚴厲之刑罰處罰方式,以業務過失或業務過失致死論處。必須透過整體訴訟制度的改革,以民事責任取代刑事報復手段之處罰,讓民眾信賴民事求償之公正性,捨棄過去「以刑逼民」的做法才能避免斲傷醫療專業人才之服務熱忱及人力之流失與造成服務科別之失衡,影響全國整體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
三、「病人」為統一名詞,係指至醫療機構就診之人的通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