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6/12/1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6/12/1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蔡適應等25人 105/05/06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照案通過)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及其直轄機關於101年起陸續完成組織改造,分別有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消費者保護處等,令直轄機關完成組改亦有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衛福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二、其他未完成組織改造機關,相關組織法草案因立法院第九屆立委改選後,法案審議屆期不連續,重新歸零,須由行政院再重新提出。而立法院新會期又面臨520後新政府入閣,短期內無法完成行政組織改造,爰此,特提出人工生殖法第三條修正案,將已通過組改機關名稱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照案通過)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者,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照案通過)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