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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為保障國人生育權,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確保使用人工生殖者、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條之生育權指積極繁衍後代之生育權利。
二、依大法官釋字712號解釋,家庭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因此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所結合成之同性配偶,亦享有同樣之生育權。
三、釋字554號指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之關係。復依釋字712解釋,收養自由攸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亦即無論是自然的繁衍後代,或是透過法律成立的親子關係,與個人格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亦指出,「雙性人及跨性別者仍面臨身體完整性、人格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處境。同性戀者在跨國同婚、收養制度、人工生殖科技與資源的近用,仍未獲法律平等保障。」且我國並未規定生育需以婚姻為前提,相關產假、產檢假、生育補助、育兒補助等皆未以婚姻為前提,故生育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視為獨立基本權。
四、爰修正第一條,為保障國人生育權,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確保使用人工生殖者、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二、依大法官釋字712號解釋,家庭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因此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所結合成之同性配偶,亦享有同樣之生育權。
三、釋字554號指出,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之關係。復依釋字712解釋,收養自由攸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亦即無論是自然的繁衍後代,或是透過法律成立的親子關係,與個人格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亦指出,「雙性人及跨性別者仍面臨身體完整性、人格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處境。同性戀者在跨國同婚、收養制度、人工生殖科技與資源的近用,仍未獲法律平等保障。」且我國並未規定生育需以婚姻為前提,相關產假、產檢假、生育補助、育兒補助等皆未以婚姻為前提,故生育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視為獨立基本權。
四、爰修正第一條,為保障國人生育權,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確保使用人工生殖者、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者、受術配偶:指接受人工生殖者,且受術者或受術配偶一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者或受術配偶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配偶約定,以一方之精子及他方之卵子結合,使各方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九、凍卵:經人工生殖機構取卵後,以冷凍技術保存之卵子。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者、受術配偶:指接受人工生殖者,且受術者或受術配偶一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者或受術配偶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配偶約定,以一方之精子及他方之卵子結合,使各方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九、凍卵:經人工生殖機構取卵後,以冷凍技術保存之卵子。
立法說明
一、配合第一條不再限於夫妻之修正,新增受術者,並將受術夫妻修正為受術配偶,將夫或妻修正為受術配偶之一方,本條第三款、第五款依此做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之受術者包含單身女性、有子宮的雙性人、跨性別男性、非二元性別者。受術配偶包含含依民法所成立之配偶關係、及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所成立之第二條關係。
三、根據媒體報導,台大醫院研究指出,過去3年35至39歲的凍卵女性人數增加86%。鑑於凍卵是為將來可以解凍卵子,進行試管嬰兒或人工受孕,亦屬人工生殖之範疇,惟現行未有任何相關規範。故新增凍卵之名詞定義,以利納入本法。
四、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第三款之受術者包含單身女性、有子宮的雙性人、跨性別男性、非二元性別者。受術配偶包含含依民法所成立之配偶關係、及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所成立之第二條關係。
三、根據媒體報導,台大醫院研究指出,過去3年35至39歲的凍卵女性人數增加86%。鑑於凍卵是為將來可以解凍卵子,進行試管嬰兒或人工受孕,亦屬人工生殖之範疇,惟現行未有任何相關規範。故新增凍卵之名詞定義,以利納入本法。
四、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五條
以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以取出一方之精子植入另一方體內實施之配偶間人工生殖,除第十六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第二條修正,酌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