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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等18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其因屬老舊危險建物依規定拆除新建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現行噪音管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第二、三級防空噪音管制區內禁止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惟但書規定上述機構採用防音建材並使室內噪音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主管機管許可者,得不受新建的限制,但不得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惟在管制區設立之前即存在的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原依規定得向目的事業管理機關申請補助計畫,但卻因部分屋齡老舊,經評定為老舊危樓且有肇生公共安全之虞,被迫必須拆除新建者,其新建後之建物依本法規定即無法再申請相關補助。

三、因建物屬於危樓已有肇生公共安全之可能性,若無重新建築即會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該機構之新建並非為了擴大營運需要而進行,而乃被迫不得不為之,原規定不得申請補助實有所不妥,故應予修正排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