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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與防疫整備調度,應設置疫苗基金與國家防疫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與防疫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四、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醫療法之罰鍰收入之一定比率提撥。
五、依醫療法、藥事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收取規費之一定比率提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防疫應變量能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四年內,國家防疫基金補助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
前項第六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其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四、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醫療法之罰鍰收入之一定比率提撥。
五、依醫療法、藥事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收取規費之一定比率提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防疫應變量能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四年內,國家防疫基金補助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
前項第六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其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立法說明
為有助於政府迅速取得緊急處理疫情所需經費,儘早控制疫情,應修法籌措專屬財源。利用每年編列基金預算,及累積歷年結餘經費,逐步成立300億元之「國家防疫基金」,以進行更完整的防疫規畫,保障人民身命安全。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及政府釋股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及政府釋股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立法說明
由於國家疫苗基金持續面臨短缺,除了調高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收入來源,應該透過其他管道來增加財源,以確保基金能夠確實動用執行相關計畫,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及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使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疫苗接種及管理時,不受藥事法及藥師法相關規定之限制,以利預防接種之推行,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略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略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發給放行證明書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發給放行證明書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鑑於預防接種之疫苗屬於生物藥品,較之一般藥品,安定性較差、風險性較高,且預防接種屬於國家健康政策的一環,預防接種受害屬於特別犧牲,應給予受害人較有利之待遇。爰參酌外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法秩序間的衡平性,建議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之消滅時效至少與藥害救濟法一致,改為三年,並刪除「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等文字。
三、配合藥事法刻正修正第七十四條將生物藥品加貼查訖封緘程序,改以發給放行證明書取代,爰修正第三項文字。
二、鑑於預防接種之疫苗屬於生物藥品,較之一般藥品,安定性較差、風險性較高,且預防接種屬於國家健康政策的一環,預防接種受害屬於特別犧牲,應給予受害人較有利之待遇。爰參酌外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法秩序間的衡平性,建議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之消滅時效至少與藥害救濟法一致,改為三年,並刪除「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等文字。
三、配合藥事法刻正修正第七十四條將生物藥品加貼查訖封緘程序,改以發給放行證明書取代,爰修正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