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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勞工如因前項規定應於上班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工如因前項規定應於上班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者,雇主應給予公假。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登革熱流行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需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及區塊,無法等候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之勞工,確有向事業單位請假之需求。
三、勞工因為登革熱防疫需求,在住所配合政府進行室內強制噴藥,現行都是由勞工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這兩種都是勞工自身的休假,甚至新進勞工並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只能以事假請假,對勞工並不公平,爰提案修正,使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應予以公假。
二、登革熱流行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需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及區塊,無法等候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故依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之勞工,確有向事業單位請假之需求。
三、勞工因為登革熱防疫需求,在住所配合政府進行室內強制噴藥,現行都是由勞工請事假或是特別休假,這兩種都是勞工自身的休假,甚至新進勞工並沒有特休假可以使用,只能以事假請假,對勞工並不公平,爰提案修正,使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應予以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