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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翁曉玲等17人 113/03/0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立法說明
一、「瘦肉精」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的俗稱,人體如果大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可能會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台中市政府2024年2月抽驗台糖國產梅花肉片檢出的西布特羅(Cimbuterol)即為「瘦肉精」的一種。

二、專門負責協調並建立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豬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ppb、腎90ppb,其餘部位則未定標準。然而歐盟質疑CODEX的評估報告並未針對孩童、老人、心血管疾病患者特別評估風險,且報告中6名受試者太少,更只有評估短期急性毒,沒有長期影響的科學數據,至今歐盟、中國大陸、俄羅斯等國仍拒絕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

三、據農業部糧食供需年報資料,我國2022年平均每人吃掉36公斤的豬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各類含乙型受體素之產製品恐對國人健康造成深遠的影響,故明訂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皆須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

四、增訂第一項第十款。

五、原第一項第十款移至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