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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9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輸入第一項豬肉類食品或食品原料,應依部位訂定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立法說明
對於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多次宣示可以做到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但國貿局、農委會、食藥署及關務署卻在10月19日會議中否決增訂萊豬專屬貨品號列,顯示行政部門根本無心做好開放萊豬的管理配套措施。而實務上進口之豬內臟如果沒有如同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就做不到進口豬內臟百分之百的溯源管理。爰增訂第四項,對於進口豬內臟之部位例如:豬腎等等,應增訂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達到農委會所宣示豬內臟進口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以保障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