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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重組肉品;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重組肉品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重組牛肉」話題受重視,許多高級餐廳、夜市攤商所販售之肉品,用的竟都是同一款平價之重組肉品,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該肉品之衛生安全亦有疑慮。
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
三、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
三、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重組肉品」納入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之應公告項目,強制規範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及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