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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世嘉等23人 101/11/09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提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列「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將原條文「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改列第二項,並新增「新興」。所謂新興指的是具有創新開發之意涵。

二、台灣生技產業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相較於10年前產值為1,100億元,2011年總產值達2,100億。目前台灣生技產業總家數1,355家,上市上櫃公司從三十家左右變到六十家,其中由製藥業開發新藥,將會是生技產業進軍全球市場的最重要主力。為了鼓勵國內生技產業發展,讓生技產業成為兆元產業。故有必要在法令上增修激勵措施,讓政府成為產業進軍國際的重要支持後盾。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了投資培育生技專業人才,促進知識交流,更新技術,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四、由於新藥之開發將是未來生技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政府也應該獎勵新興藥物科技之發展,當藥物試驗進入新階段時,確實予以獎勵,以保證藥物研發的進度,促進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