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蔣乃辛等17人 105/04/01 提案版本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成藥及指示藥之仿單,除成分外,其餘刊載內容應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表達;前述仿單內容及其施行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成藥及指示藥之仿單,除成分外,其餘刊載內容應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表達。

二、第四項藥物仿單只限定民眾能在市面上直接購買之成藥與指示藥,而處方藥部分並未納入,因為醫師在開處方藥時已向病患說明藥品功能與使用方法,其仿單民眾根本看不到,且藥袋上也有使用說明,不易造成混淆與食用傷害。

三、所謂民眾易於理解之文字,衛福部「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專家已有共識,是指小學高年級學生讀後能夠理解為判準基礎;因此建議藥品說明書變更後,主管機關應邀請小五、小六學生閱讀,確定他們能夠充分理解,才算符合標準;有關民眾易於理解之仿單內容及其施行要點,授權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