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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防腐劑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防腐劑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市面上許多「洗眼液」被政府視為藥品加以管理,但這些藥品常被民眾視為一般保養品經常飲用,其中含有許多可被氧化分解之成份,因此廠商為避免商品變質或孳生病菌而添加防腐劑,然現行法令卻未明定藥品必須標示防腐劑名稱及用途,成為法律之漏洞,標準更低於食品標示之規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二、消基會抽檢發現部分洗眼液藥品,因含有防腐劑如經常使用將有損眼睛健康,不宜每天使用,但此類藥妝用品依我國藥事法之規定屬於藥品,依法不須標示防腐劑成份及用量,國人使用方式以一般化妝用品視之,國人用藥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應立即修法改善。
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中,部分成份可能涉及廠商之專利或製成之專業技術而免予標示,避免其智慧財產財受到其他業者之侵害,但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部分成份免予標示,卻造成防腐劑或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成份無法於清楚標示於包裝上,對消費者形成健康上之危害,反而增加身體之負擔。
二、消基會抽檢發現部分洗眼液藥品,因含有防腐劑如經常使用將有損眼睛健康,不宜每天使用,但此類藥妝用品依我國藥事法之規定屬於藥品,依法不須標示防腐劑成份及用量,國人使用方式以一般化妝用品視之,國人用藥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應立即修法改善。
三、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中,部分成份可能涉及廠商之專利或製成之專業技術而免予標示,避免其智慧財產財受到其他業者之侵害,但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部分成份免予標示,卻造成防腐劑或對人體有害之添加物成份無法於清楚標示於包裝上,對消費者形成健康上之危害,反而增加身體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