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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
藥師法
其他名稱
:藥劑師法
提案人:
管碧玲
連署人:
郭榮宗
鄭麗文
吳清池
陳明文
林建榮
郭素春
黃義交
楊瓊瓔
薛凌
林明溱
趙麗雲
羅淑蕾
翁金珠
葉宜津
紀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為衛生署能廣為宣導並輔導地方基層藥局建置於包容器上標示藥品作用或適應症作業,爰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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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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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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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等16人
099/12/10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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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藥師法第十九條修正增列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作用或適應症,為使衛生署能於一定期間宣導並輔導基層藥局建置設備,爰訂本條文於公布後六個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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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等16人|099/12/10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