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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二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