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其他名稱
:廣電法
提案人:
薛凌
連署人:
林岱樺
蔡煌瑯
許添財
蔡其昌
趙天麟
楊曜
李俊俋
陳明文
黃偉哲
劉櫂豪
許智傑
陳其邁
蘇震清
陳節如
何欣純
陳歐珀
陳亭妃
邱志偉
陳唐山
李應元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鑒於現行廣播電視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電臺節目轉播、輸出或輸入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445及509等號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範疇,除非有明顯急迫之必要性,國家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不對內容作事先審查。是以,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論節目內容之種類,一律須經公權力主體事前審查之方式,毫無例外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明顯有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基此,爰提案將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刪除,並將第二十九條之一刪除準用第二十八條之文字,以健全憲法保障人民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廣播電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