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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我國已於2019年,正式將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原本的「外籍勞工」居留事由改為「移工」,並在公共討論與日常用語中,逐漸以「移工」一詞取而代之。「移工」(Migrant Worker)一詞比起「外勞」(Foreign Worker)所呈現「外國」或「外來」(Foreign)的詞義,更強調「透過移動、遷移來求職或工作的人」,故將「外籍勞工」改稱「移工」應有助於消弭社會偏見與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