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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倩綺等24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我國2019年已將「外籍勞工」在中華民國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正式改為「移工」,也逐漸在社會論述和談話中將外籍勞工稱為「移工」,為了回應社會以及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並配合內政部將外僑居留證上的拘留事由,宜將「外籍勞工」更名為較中立的「移工」,以避免移工們被標籤化、汙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