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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廖正井等21人 102/11/29 提案版本
第九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立法說明
鑒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財政部組織法早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完成三讀,經總統同年二月三日公告,並已將政府採購法令主管業務納入,爰修正第一項,將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