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等17人 102/11/01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四條統包工程、第三十五條替代方案、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認定之特殊或巨額工程等範圍之工程設計圖說分屬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部份,應委交經各該科技師全國性公會或國內其他經行政院依法認定具同等專業資格規模機構審查。其費用按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加工程造價萬分之五計算,並由主辦機關之標餘款和工程管理費項下各半負擔支付。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範圍以外案件工程設施設計圖說之審查,得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此條文新增。

二、一般建築在一定規模或高度以上者之特殊工程設計圖說須經「專業審查」。但政府採購法之特殊或巨額公共工程、統包工程等卻缺此一致命性環結,故有補正入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1)政府組織再造、精減人力,致機關之專業人力和能力大幅下降或高度短缺,更須由「專業審查」彌補缺口。

(2)政府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和大陸服貿協定,有關各科專業技師之工作成果若無「專業審查」把關,無異變相開放國外低價低安全標準取代國內高風險高安全標準,有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審查費係依據台北市政府頒行特殊結構委託審查費率率標準。至於全國性公會係因部份科別技師確僅設單一全國公會,且於審查實務之標準、內容、技術、規範、進度、人數和資深度、法規釋疑、配合或協調主管機關等重大事項亦須由其當統一窗口或負責,故由其執行審查乃責無旁貸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