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制訂廣告標示和媒體採購發包作業辦法,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提報年度政策及業務宣導報告書,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制訂廣告標示和媒體採購發包作業辦法,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提報年度政策及業務宣導報告書,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
立法說明
一、據統計,各行政機關媒體宣傳費已連續3年的得標廠商採限制型招標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等情事,相關規範須再加強。
二、現行行政機關之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執行情形,已明定機關按月於資訊公開區公布,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惟尚缺年度報告書,爰修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
二、現行行政機關之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執行情形,已明定機關按月於資訊公開區公布,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惟尚缺年度報告書,爰修訂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