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前項第四款之重大政事,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始得提出。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前項第四款之重大政事,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始得提出。
立法說明
鑒於政府重大之跨年度國家建設計畫,並非一定要編製特別預算,得編列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為此爰明定預算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之適用,應以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為限,以避免將年度預算提升至特別預算編列等不合預算法邏輯之情事持續發生,並藉以強化特別預算編列之必要性,以防特別預算遭濫用而致使財政紀律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