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國書等19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之政策宣導,政府各機關應定期公布預算執行情形。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

二、為健全發展新聞自由,並維護政府各級機關行政中立,及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以符合揭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