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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義芳等20人 106/04/14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三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參考。

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預算案,按其經常門及資本門排列優先順序,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預算之籌畫及擬編於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所定有關「概算」之籌編方式及期間約在每年之3-5月間,各機關並依行政院核定之額度擬編下一年度之預算,核先敘明。

二、各機關於提出歲出概算時,預先將計畫排列優先順序,然,其優先順序可能因行政院核定之機關預算數或中央政府施政計劃以及當年度之重大事項產生改變,此節並未在預算書中明列,恐造成本院委員於審議下一年度預算時,無法窺其全貌,給予合理之支持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