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3/12/26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辦法)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總預算案如不能依期限完成之補救辦法)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立法院應延長會期開會時間至審議完成止,會期屆滿,仍尚未完成,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立法說明
審議預算係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規定,非常重要的立法權之一,不可輕率放棄。惟多年以來,本條關於「總預算案不能依期限完成審議之補救辦法」相關規範,對不能依期限完成審議之預算案,大開方便之門,致使立法院透過預算審議看緊荷包之功能自我限縮,顯已辜負人民期待,悖離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造成國會怠惰,代議失靈,亟待匡正。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將「預算案不能依期限完成審議之補救期間」放寬至「會期屆滿」,同時緊縮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支出預算之預先同意動支權,使得本條之補救辦法規定更加周延,俾強化立法院審議預算之責任與功能,並符合民主政治立法權制衡行政權之基本精神。
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國會應盡之職權,對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與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要求其全部送立法院備查,而不宜有例外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