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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首次授與者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
前項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特許執照者,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申請繼續經營未獲主管機關准予換發或延長執照者;或主管機關機基於重大公益理由予以回收者,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特許執照者,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申請繼續經營未獲主管機關准予換發或延長執照者;或主管機關機基於重大公益理由予以回收者,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立法說明
一、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公共資源並非私有財產,其特許執照之發放應採審議或拍賣制,各有其利弊得失,主管機關應考量各項因素,妥為規劃,現行預算法並非規定全部的特許執照授與,均須已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為之,已如前述。依美國作法,以拍賣方式釋出頻率執照僅限於新頻率執照(initial license),不適用於換照(license renewal),執照到期仍須依程序申請換照。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之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推翻前引新聞局函復監察院之糾正文理由,以監察院之糾正文及預算法第九十四條為由,於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廣電事業釋照增訂審議制及競價制,並訂定落日條款,現有業者執照到期後,最多只有一次換照機會,六年後,必須將執照繳回政府公開拍賣。態度前後不一,令人費解。且造成無論透過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特許執照或經審議取得特許執照者,不可預測之損害。本席等認為,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特許執照之授與採公開招標或拍賣者,應限於該特許執照首次之授與者,才適用之,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以杜爭議。
二、依照外國(美國)立法例,應儘量避免將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之特許執照回收。再者,如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或基於重大之公益理由,必須回收該特許執照,應在規劃回收頻段時,審酌以下因素:1.配額或頻率使用率之高低。2.對消費者或閱聽人之影響。3.特許經營業者提供替代方案的可能性。4.特許經營業者已支出之成本。如此可讓特許執照回收程序減少阻力與疑義的產生,隨後公佈應踐行的回收程序,讓頻譜回收的過程更有效率,最後,對於業者制定補償措施,此一部份對業者甚為重要,雖然我國目前法律並未明定此部份的補償,但是為符合產業與公共利益的發展,主管機關應對業者給予適度的補償,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透過修法來建立補償的機制,讓我國的各種特許執照使用更為熱絡,環境更為健全。
二、依照外國(美國)立法例,應儘量避免將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之特許執照回收。再者,如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或基於重大之公益理由,必須回收該特許執照,應在規劃回收頻段時,審酌以下因素:1.配額或頻率使用率之高低。2.對消費者或閱聽人之影響。3.特許經營業者提供替代方案的可能性。4.特許經營業者已支出之成本。如此可讓特許執照回收程序減少阻力與疑義的產生,隨後公佈應踐行的回收程序,讓頻譜回收的過程更有效率,最後,對於業者制定補償措施,此一部份對業者甚為重要,雖然我國目前法律並未明定此部份的補償,但是為符合產業與公共利益的發展,主管機關應對業者給予適度的補償,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透過修法來建立補償的機制,讓我國的各種特許執照使用更為熱絡,環境更為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