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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Sra Kacaw等18人 101/10/12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一
大眾運輸事業為對號座位且未禁止站立者,其對號座位應保留一定比例提供給年滿七十歲以上之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立法說明
為協助及保障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便利及安全,避免其搭乘未禁止站立之對號座位交通運具,因無座位而衍生安全問題,爰提案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