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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等16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並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鑒於日前中央研究院罕見的針對「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策略」提出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台灣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界處,兩大板塊的擠壓碰撞使地震活動頻繁,而台灣平均每年約發生2萬2,000次地震,其中超過600次為有感地震,如果在台灣本島發生規模大於7.0的淺層地震,就可能造成嚴重的傷亡與災害損失,因而地震災害之事先預防乃政府亟須重視與面對的重要課題。

三、爰此,特擬具本法第七條,明文增修「應建置災害即時警報系統」,課予政府主動建置即時警報系統之義務,俾利降低地震所造成之傷亡與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