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新增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第七條之一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
立法說明
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第十八條之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本條文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裝設。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次日通知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次日通知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三項。
二、基於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嚴重,縱罰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罰鍰,仍難有效遏阻。原條文中親子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又可強化家長之管束責任;惟實務上主管機關查獲未成年之青少年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並未課予主管機關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義務,需賴以行為人被動告知相關資訊,始可得通知其同時參與交通安全講習。此結果可能導致青少年因內心畏懼無以據實說明抑或虛偽不實其內容,該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俟通知書到達始知實情,此期間之經過可能衍生違背保障青少年權益等問題,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況主管機關之主動通知義務本不應轉嫁於不具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人。爰修正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及落實我國法制對兒童少年福利保障法之規範目的,主管機關應踐行主動通知義務。
二、基於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嚴重,縱罰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罰鍰,仍難有效遏阻。原條文中親子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又可強化家長之管束責任;惟實務上主管機關查獲未成年之青少年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並未課予主管機關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義務,需賴以行為人被動告知相關資訊,始可得通知其同時參與交通安全講習。此結果可能導致青少年因內心畏懼無以據實說明抑或虛偽不實其內容,該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俟通知書到達始知實情,此期間之經過可能衍生違背保障青少年權益等問題,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況主管機關之主動通知義務本不應轉嫁於不具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人。爰修正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及落實我國法制對兒童少年福利保障法之規範目的,主管機關應踐行主動通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之二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的客車、特種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行車時間、瞬間行駛速率、加(減)速狀況、煞車狀況、燈光等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車每二小時應休息二十分鐘且一天駕駛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者,駕駛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及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駕駛人遭連續處罰三次,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車每二小時應休息二十分鐘且一天駕駛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者,駕駛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及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駕駛人遭連續處罰三次,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日本及歐盟國家規定重量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含駕駛員)的客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而為避免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每天必須更換紙卡(俗稱「大餅」)及人為故意遺忘或破壞,歐盟國家進一步於二○○二年八月公布數位式設備之技術規範,全程監視駕駛活動與狀態並由記憶體儲存、讀取資料。
三、根據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保守估計每年約10萬件車禍是直接因為疲勞駕駛引起,造成1550人死亡,71000人受傷,美金125億的財務損失。在澳洲,英國,芬蘭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統計,有高達10至20%的車禍是因為昏睡/疲勞駕駛所造成。
四、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提出的研究報告指出,預防疲勞駕駛最好方法包括充足的睡眠,每晚睡足7-9小時和駕駛每100哩(160公里)或兩小時,就必須休息。此外,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雖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日至多也只能延長四小時,總計十二個小時。超時工作在疲勞狀態下,反應時間、事件判斷正確率,以及方向盤偏移比例等駕駛績效均會下降,而駕駛時間越長,越容易感到疲勞。
五、鑒此,透過加裝行車紀錄器與強制規定職業駕駛人行車一段時間應休息,有效降低疲勞駕駛對行車安全的影響。
二、日本及歐盟國家規定重量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含駕駛員)的客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而為避免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每天必須更換紙卡(俗稱「大餅」)及人為故意遺忘或破壞,歐盟國家進一步於二○○二年八月公布數位式設備之技術規範,全程監視駕駛活動與狀態並由記憶體儲存、讀取資料。
三、根據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保守估計每年約10萬件車禍是直接因為疲勞駕駛引起,造成1550人死亡,71000人受傷,美金125億的財務損失。在澳洲,英國,芬蘭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統計,有高達10至20%的車禍是因為昏睡/疲勞駕駛所造成。
四、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提出的研究報告指出,預防疲勞駕駛最好方法包括充足的睡眠,每晚睡足7-9小時和駕駛每100哩(160公里)或兩小時,就必須休息。此外,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雖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日至多也只能延長四小時,總計十二個小時。超時工作在疲勞狀態下,反應時間、事件判斷正確率,以及方向盤偏移比例等駕駛績效均會下降,而駕駛時間越長,越容易感到疲勞。
五、鑒此,透過加裝行車紀錄器與強制規定職業駕駛人行車一段時間應休息,有效降低疲勞駕駛對行車安全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立法說明
一、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調整第一項各款。
二、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二、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之一
汽車、機車、慢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行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機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機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1.本條新增。
2.不避讓救護車輛行為,已嚴重損害需救護者之權益,亦增加整體社會救助成本,為此調高處罰之罰鍰及吊扣期限有其必要。
2.不避讓救護車輛行為,已嚴重損害需救護者之權益,亦增加整體社會救助成本,為此調高處罰之罰鍰及吊扣期限有其必要。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立法說明
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十四條第六款。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但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立法說明
一、查本條文修正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規定,即已針對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之有效照期間,然此涉及國民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駕駛人自由之干涉,不宜僅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如左,俾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
二、次查,有鑑於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爰明訂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使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相關規定,應於本條文修訂後配合修正之,併此敘明。
二、次查,有鑑於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爰明訂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使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相關規定,應於本條文修訂後配合修正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