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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該汽車,並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年。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該汽車,並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年。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立法說明
一、無照駕駛時有所聞,不僅嚴重威脅公共交通安全,亦常與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重傷死亡等重大違法事件相關聯。根據交通部近5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8起車禍,就有1起是無照駕駛,每年奪走600多條人命,超過7萬人因此受傷,佔整體交通傷亡的13%至15%。
二、又根據交通部公路局2024年統計,無照駕駛違規者主要分為3類:未達考照年齡者佔9%、駕照被吊扣或吊銷後仍駕駛者佔38%、以及已達考照年齡但從未取得駕照者佔54%。
三、現行處罰規範不足以遏止違法誘因,亦無法有效提升民眾守法意識,部分違規者甚至反覆犯行,對交通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一項,將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以加強嚇阻。
四、修正第二項。針對累犯者,五年內違規兩次者,提高罰鍰至三萬六千元;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除應沒入車輛外,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五、修正第三項。駕駛人若有第三十五條酒駕及毒駕行為而被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又違反本條規定,應加倍處罰之。
六、為強化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並避免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爰修正第六項,依違規再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之處罰。
二、又根據交通部公路局2024年統計,無照駕駛違規者主要分為3類:未達考照年齡者佔9%、駕照被吊扣或吊銷後仍駕駛者佔38%、以及已達考照年齡但從未取得駕照者佔54%。
三、現行處罰規範不足以遏止違法誘因,亦無法有效提升民眾守法意識,部分違規者甚至反覆犯行,對交通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一項,將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提高至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以加強嚇阻。
四、修正第二項。針對累犯者,五年內違規兩次者,提高罰鍰至三萬六千元;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除應沒入車輛外,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五、修正第三項。駕駛人若有第三十五條酒駕及毒駕行為而被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又違反本條規定,應加倍處罰之。
六、為強化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並避免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爰修正第六項,依違規再犯程度處以吊扣牌照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