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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經檢測或型式審驗超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三目規定,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處罰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經檢測或型式審驗超出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三目規定,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提高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之處罰。
二、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超出本條例所定義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者,另以第十二條處罰之。
二、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超出本條例所定義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者,另以第十二條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