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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魯明哲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立法說明
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